•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0 19:16:21 股吧网页版
觅睿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
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4 月 20 日 15:00。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5 号荟鼎智创中心4 幢1楼 1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袁海忠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出席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40,000,000股,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