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
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4 月 20 日 15:00。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5 号荟鼎智创中心4 幢1楼 1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袁海忠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出席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40,000,000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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