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920037 证券简称: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3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结合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拟定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8月22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00,388,093.76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90,888,448.9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1,462,908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56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59,999,667.64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
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其中,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与公积金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股本除外),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下: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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