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及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及其更正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
3、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15:00 在湖南省长
沙市宁乡市金沙西路 077 号广信新材料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星期二)15:00 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名,代表股份数为 53,359,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399%。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数 42,538,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94%,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股份数 10,820,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30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