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
目 录
正 文...... 4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4
二、 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5
三、 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7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7
五、 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7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8
七、 结论意见......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广新集团收购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义招标”)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文件、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下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收购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专业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对该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新集团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广新集团/收购人 指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义招标/上市公司 指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义招标”,股票
代码“920039”
粤新资产 指 广东省粤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 指 广新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粤新资产持有的国
义招标的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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