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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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6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律师、张梅林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留仙三路2号鸿辉工业区4号厂房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建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5:00至2026年5月15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9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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