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920045 证券简称:蘅东光 公告编号:2026-008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 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 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套期保值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其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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