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亿能电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061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
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亿 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本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 外。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