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042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 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 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也不得将募
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募集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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