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证券简称:隆源股份 证券代码:920055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Longyuan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官塘河路 5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同时,本人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② 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⑤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⑥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同时,本人自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② 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④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⑤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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