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920055 证券简称: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1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出具《关于
同意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6〕181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7,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9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46,252,633.31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3,647,366.69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56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签
有限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国木、吴小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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