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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能之光: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简称:能之光 证券代码:920056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Nengzhiguang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听海路 669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关联交易,并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相关关联方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②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与关联方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③如本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要求相关关联方赔偿一切因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④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①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③本人/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④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没有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能之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②本企业/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能之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能之光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③本企业/本人、本人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能之光存在竞争关
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④如果本企业/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将来存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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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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