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920056 证券简称:能之光 公告编号:2025-097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废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4:《关于修订<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六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七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八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投票行为和与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第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二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十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其他召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住所、联系方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合伙人及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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