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证券代码:920056 证券简称:能之光 公告编号:2026-027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积极履行上市公司回报股东义务,与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公司在统筹考虑长期战略发展目标、日常经营及流动资金需求,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拟定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38,614,542.57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82,609,996.84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1,691,7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7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2,008,679.9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股东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契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积极现金分红的政策导向。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一)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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