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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6 18:48:20 股吧网页版
百甲科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6


证券代码:9200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0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区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泰基金)

法定代表人:郁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苏、朱轩、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江苏竞先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甲科技)

法定代表人:刘甲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乐小花、许锡峰、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公司与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市产业基金)就约定收益存在争议的事实,且恒泰基金设立期限即将届满,江苏中科易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易尚)根据《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以恒泰基金名义对公司提起了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恒泰基金主张的诉讼请求:

1、公司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 120,887,068.49 元(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 21,517,898.19 元(以 120,887,068.49 为基数,按照日万
分之五从 2024 年 8 月 1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决本案律师费 30 万元由公司负担;

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注:恒泰基金主张的股权回购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与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中披露的内容存在些许差异,原因是恒泰基金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对诉请金额进行了变更。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司的答辩:

1、恒泰基金经营期限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届满,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其
已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2、公司已回购另外三个合伙人(徐州市产业基金、高新区产业基金、中科易尚)在恒泰基金的份额,恒泰基金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3、恒泰基金主张按投资数额固定的年化 7%收益率计算回购款及相应的违约金,不符合当前经济形势,且违背风险共担的原则,诉讼请求过高、不能成立。
注:为保障自身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已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
公证处提存 2,715.14 万元,用于回购徐州市产业基金在恒泰基金持有的合伙份额;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前,累计向高新区产业基金支付 2,952.07 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的
合伙份额;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向中科易尚支付 64.63 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
的合伙份额。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
知书》和《传票》。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25)
苏 0312 民初 2001 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铜山区法院认为:恒泰基金合伙期限已届满,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合伙协议》关于清算人的约定(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除非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由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人士担任)合法有效,百甲科技合伙份额已增至 72.63%且其已指定江苏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人。故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并退回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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