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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0:53:48 股吧网页版
万源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920060 证券简称:万源通 公告编号:2025-099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该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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