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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0:54:05 股吧网页版
万源通: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920060 证券简称:万源通 公告编号:2025-105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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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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