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证券代码:920060 证券简称:万源通 公告编号:2026-046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2026年3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连)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连)交易。
第三条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连)人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连)人发生的关联(连)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连)人发生的关联(连)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连)交易内部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将关联(连)交易非关联(连)化。
第二章 关联(连)方及关联(连)交易认定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连)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连)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连)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