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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8:50:41 股吧网页版
科拜尔: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关于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 2025 第 01093 号
致: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孝伟、盛建平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发布了《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 年5 月 8日下午 15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姜之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7 日 15:00—2025 年 5 月 8
日 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30,897,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30,897,09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2%,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4 月 28 日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以及相关授权资料。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身份,均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认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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