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920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6-028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权
益分派预案已获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71,835,736.01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23,579,321.4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4,815,000 股,根据扣除回
购专户 921,499 股后的 63,893,501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3.1400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20,062,559.31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9,875,510.73 元)共计 89,426,289.96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246.13%,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为: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由董事会拟定公司现金分红预案,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由出席年度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过半数决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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