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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吉林碳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6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 公告编号:2025-089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或修订公司内部治理规则》之子议案《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
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包括公司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
被担保方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
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 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方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方索取以下资料: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方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方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方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方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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