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6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 公告编号:2025-083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或修订公司内部治理规则》之子议案《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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