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920078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0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12月3日经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出具
《关于同意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9 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23,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0,54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24,152,830.1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6,387,169.82 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由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3 号)。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湘西族兴科
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1”)。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曲靖华益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2”)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实施高性能铝银浆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有权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职责之需要,而对专项账户采取内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部分网银功能等),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甲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将专户内的资金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斯、李艳军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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