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奥美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简称:奥美森 证券代码:920080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OMS Machinery CO., Ltd.

(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道圣都南路 8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公司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公司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