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920082 证券简称:方正阀门 公告编号:2025-067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本议事规则或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所载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
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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