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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17:42:41 股吧网页版
方正阀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920082 证券简称:方正阀门 公告编号:2025-073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他主体与上述列示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转移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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