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920082 证券简称:方正阀门 公告编号:2025-079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 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 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实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
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
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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