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920091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公告编号:2026-023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以更好的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因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
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主要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考核周期及实际考核结果定期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制定激励方案,获有权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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