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920091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公告编号:2026-029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
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委托理财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研究,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管理层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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