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4
正 文......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1
七、 发行人的股份及其演变...... 1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0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1
二十一、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1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1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32
附件一: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35
附件二: 发行人的合规证明......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案号:01F20234022
致: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嘉晨智能”)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已于 2025 年 5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交所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故根据相关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就《首轮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调整
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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