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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0 21:13:55 股吧网页版
科隆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0


证券代码:920098 证券简称:科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6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收到公司股东邹威
文《关于提请增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关于修订<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以下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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