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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瑞华技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60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外的其它担保事项。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九条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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