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118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授
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宋苹苹,宋苹苹担任公司董事,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研发等重大事项管理方面具有重要影响,此外,刘健及其配偶宋苹苹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合计控制公司 29.10%的股份,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较低。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适当增加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数量能够深度绑定实际控制人
的核心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显著激发其在关键领域的积极性,强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技术创新的长期投入意愿,促使其更积极地推动前瞻性研发布局、优化研发资源配置,并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提升经营效率与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因此将宋苹苹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9 月 2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
涉及权益的授予日,向 37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7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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