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2018-05 号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主承销商承担与组织的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进行全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10 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4〕22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15 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55 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3〕18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监管部门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
择权机制,中信建投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5.57 元/股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T 日)
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300.00 万股股票,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递延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2023 年 10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
议案。2023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上述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决议有效期续期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续期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经发行人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5.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