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92011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0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适用本规则。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累积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2.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候选人人数等同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当选董事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数对应表决权过半数的得票数通过。
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当选董事应当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
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