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9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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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其作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的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兰仕”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等事项进行见证,现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本次发行的发行配售等事项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投资价值分析、询价结果分析及统计、报价及定价合理性、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财务会计等有关的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定价合理性、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财务会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主承销商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国金证券相关人员就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决策程序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处理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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