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920112 证券简称:巴兰仕 公告编号:2026-042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依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活动。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业务等,且原则上应确保业务的种类、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或单纯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应严格控制资金规模与交易风险,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获批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权利金及相关担保物价值等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期收益进行再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的额度上限。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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