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920112 证券简称:巴兰仕 公告编号:2026-043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风险、履行必要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持牌金
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为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须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原则上只能投资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理财金额、期限、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原则上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严格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不得以委托理财名义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开立并管理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并一次性履行审批程序。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总金额(含投资收益再投资部分)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上限。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以下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一)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
(二)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同时遵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在经批准的理财额度与期限内,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的审批与协议签署。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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