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6-054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2026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31日出具《验资报告》(苏公W(2026)B031号),截至2026年3月24日止,公司已收到77名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815,000股股票出资款10,595,000元(壹仟零伍拾玖万伍仟元整),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815,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9,780,000.00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026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确定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缴纳期间,激励对象中2名核心员工赵英、陈晨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前述激励对象授予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0万股,按照相关规定不予登记,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为81.50万股。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79人调整为7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2.60万股调整为81.50万股。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项事宜均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中披露的事宜不存在差异。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个人意愿及认购结果调减最终授予人数及授予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无异议。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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