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74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3:
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
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适当性、真
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设专职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
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专职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审部直接领导。
第七条 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审部人员的选择任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具备与其从
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胜任能力;
(二)具有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地沟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审部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
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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