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78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7:
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子公司行为,保证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或依照协议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体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
公司控制的其他形式主体参照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出资比例或协议安排,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公司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如有)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管理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对子公司有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子公司。各级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决策事项、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的规范运作与经营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各级子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规定。
如前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并报备董事会秘书,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未设董事会、股东会的为作出董事决定、股东决定,下同)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须在会议召开日
至少 5 日前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如有)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委派人员”)。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如有)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履行监督义务,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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