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4:
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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