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62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1: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虽担保申请人不符合本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开展业务往来和合作的,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与申请担保相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八)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重要资料及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财务部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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