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59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8: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
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拟聘
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公司内审部门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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