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80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保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9: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保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对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如果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起 2 个小
时内。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或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和其他重大信息公告等)及临时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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