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太湖远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77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6: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8 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13 号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组织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工作,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
北交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