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管理,制定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指经股东会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小组成员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情况紧急的,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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