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6-022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6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 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2月23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查,并于2026年2月27日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三)2026年3月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 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8)。
(四)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权益,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1人调整为79人。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湖远大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太湖远大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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