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6-037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在统筹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35,091,949.83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34,399,911.83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50,896,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5,268,8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未来 12 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2、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
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且同时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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