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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1 15:34:00 股吧网页版
美德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董事会决
议》;

3.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刊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
的《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大

法律意见书

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

2.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被认可的,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资料、文件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本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

3.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及公章均是真实、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并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5:00 在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工业区大
连美德乐总厂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永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15:00 - 2026 年 5
月 8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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