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刊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
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法律意见书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 2 月 13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上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
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 2026 年 2 月 26 日 13: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工
业区大连美德乐总厂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5 日 15:00 - 2026 年 2 月
26 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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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永新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1,546,5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1.470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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